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

**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02民初2967号 原告:**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竹园村村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浙江省**市婺城区。 原告**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诉前调解。因调解未成功,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盛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6日,被告与原告就**开发区2019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Ⅱ-1标工程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书》,原告将**开发区(信华小区、李渔路560号、都市e站、***)施工图纸范围内排水工程(雨、污水管道、检查井砌筑)及道路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被告。至工程结束,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并向班组农民工结清工资,同时被告***承诺***、***二人工资总计金额26640元由被告支付。2021年10月,因***未向***、***二人足额支付工资,二人向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拖欠工资事宜。2021年10月26日,经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由原告垫付被告拖欠***工资1万元,***工资6000元。***、***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承诺二人不再向***主张支付工资,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二人工资的部分由原告自行向被告主张。原告认为,其已经向被告结清全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就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劳务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2021年3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书》,对工程内容、承包单价、付款及结算办法等进行约定;2.《***》一份,证明原告已向民工结清全部工资,被告承诺***、***二人工资由其本人支付;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10月,***、***因被告未向其足额支付工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4.《收条》、《借条》、《业务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垫付了***工资1万元,***工资6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待证目的,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6日,原告(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劳务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开发区2019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Ⅱ-1标,工程地点:**开发区(信华小区、李渔路560号、都市e站、***),工程范围及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排水工程(雨、污水管道、检查井砌筑)及道路工程;付款及结算办法:甲方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左右),乙方须按实际提供民工考勤,民工工资须双方确认…由民工工资专户直接打入民工的工资银行卡上,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80%,剩余20%由测量报告测量核对后付清;本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甲方提供材料、大型机械设备,乙方自行组织劳动力、中小型机械…。合同还约定了质量标准、承包单价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出具了《***》一份,载明:**开发区2019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Ⅱ-1标,本人班组长***承诺以下民工工资由民工本人自己领取,总计金额为48175元-4000=44175元,并列明**有等7人的具体金额。并注明以上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不与项目部发生任何纠纷,违者由班组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时,***承诺***总计工资额13020元、***总计工资额13620元,由其本人支付,支付完毕后,以上民工在2019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Ⅱ-1标工程中工资已全部结清,不与项目部发生任何纠纷,违者由班组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原告盛腾公司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向原告发送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盛腾公司接受相关询问,并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 2021年10月26日,***、***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案涉工程项目***班组成员***、***报案称该班组拖欠工资,经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现由盛腾公司垫付***拖欠的***工资1万元、***工资6000元,二人不再向***主张,盛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含二人工资的部分由盛腾公司自行主张返还。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务施工合同书》、《***》等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开发区2019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Ⅱ-1标的劳务承包法律关系。本案案由调整为劳务合同纠纷为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案涉***、***的工资由其本人支付,但却未予支付。原告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向***、***支付了1.6万元后,可以向***主张返还应由***承担的本金及利息。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1.6万元及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