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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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669号
原告:金华市鹏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1幢B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双龙南街13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鹏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鹏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鹏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鹏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鹏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