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容海、管婷婷,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都市E站****。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
第三人:郑孝雷,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孝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徐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