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585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阳平,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都市E站A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22元,减半收取计154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聪颖

人民陪审员  许秋萍

人民陪审员  何晓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