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585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阳平,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都市E站A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胜。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江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22元,减半收取计154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聪颖
人民陪审员 许秋萍
人民陪审员 何晓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