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昊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昊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封培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27执2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昊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应茂红。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封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0727执2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封培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新城区戏台山地块九(二期)(权证号码:磐国用2015第00001号)房地产。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封培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新城区戏台山地块九(二期)(权证号码:磐国用2015第00001号)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