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

兰溪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上园路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小甘沟109国道K279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兰溪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溪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并于2019年3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溪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溪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韩文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