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109号
原告: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负责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与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签订的《抵押变更协议》中关于假日大厦项目第19层的抵押部分;2.确认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假日大厦*层的《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并要求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办好假日大厦*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查,根据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本案被告应该是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而并非本案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故被告主体有误,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