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3827号
原告: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明,来证实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4462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国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