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3***9号
原告: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大兴街潇湘楼1栋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社区人民中路19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麻溪铺镇麻溪铺村坳门头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448号鼎沣国际财富广场十二号楼一至三层。
负责人:袁广红。
原告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和***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和***申请撤回对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29元,减半收取22314.5元,由湖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澜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