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辖终1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车艺匠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维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苏州车艺匠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维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7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苏州车艺匠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苏州维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苏州车艺匠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666号,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东
代理审判员 裘 实
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