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科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建德市科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82民初4058号
原告:建德市科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桐溪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科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为被告安装喷灌系统一套,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付款。2018年2月12日,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最迟于2018年5月底付款。但至今,被告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还款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3000元的事实。被告缺席,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科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完工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立即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科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5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建德市月芽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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