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11民初62号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乙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义,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公司)与被告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光、陈国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迪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安装费16.6万元及利息(18236.77+以16.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安徽省萧县鹏程佳苑小区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19.6万元,施工期限为50天。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50%,电梯安装完毕支付合同价款的30%,电梯调试完毕支付合同价款的15%,经被告验收后支付剩余5%。工程完工后,被告验收并使用。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尚有16.6万元没有支付。综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迪康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告富奥公司与被告迪康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安徽省萧县鹏程佳苑小区L1-L8的8台电梯进行安装,安装单价为24500元/台,总价为19.6万元,安装期限为50天,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6月5日,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安装总价款的50%,整梯安装完毕支付安装总价款的30%,整梯调试完毕支付安装总价款的15%,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安装总价款的5%。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电梯安装,于2014年5月25日安装调试完毕,于2015年8月17日经验收合格。
2014年4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2万元,2016年2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1万元,合计支付安装费3万元,现尚欠安装费16.6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电梯安装合同》、电梯检验报告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富奥公司与被告迪康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电梯义务,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安装费。安装费总计19.6万元,被告已给付原告3万元,故其还应给付原告16.6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16.6万元及利息(18236.77+以16.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重庆迪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