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县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长春路南、天津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09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