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03执异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091946824,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华兴上街37号一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洪,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13233,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被执行人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