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03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华兴上街37号一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民终30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卡的冻结、解除对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强制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03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