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579号
原告: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光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2680427189A。
法定代表人:张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断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13233。
法定代表人:邓兴江,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朱仕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君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