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579号

原告: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光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2680427189A。

法定代表人:张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断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13233。

法定代表人:邓兴江,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朱仕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君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