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13233。
法定代表人:邓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警钟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637-6。
法定代表人:涂正中,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后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绵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刘立冬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吴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