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13233。

法定代表人:邓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警钟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637-6。

法定代表人:涂正中,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后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绵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刘立冬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吴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