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富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3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建设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再53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富杰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富杰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