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5240号
原告:海宁先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工业功能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435852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妙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先科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新有东路11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9805602XQ。
法定代表人:欧阳**。
原告海宁先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先科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并于2023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宁先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