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执8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当代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16746J。
法定代表人:吴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罗家坝村**会信用代码:91422822343402845B。
法定代表人:杨兴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兴鹤(即本案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杨飞,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执行人:黄先国,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杨兴鹤、杨飞、黄先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28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兴鹤在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85%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以10200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杨飞在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15%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以180000.00元为限,现因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2021)鄂28民再7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建始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需解除杨兴鹤、杨飞在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兴鹤在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85%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飞在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权15%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