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当代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16746J。
法定代表人:吴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罗家坝村**会信用代码:91422822343402845B。
法定代表人:杨兴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兴鹤,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即本案被告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杨飞,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执行人:黄先国,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杨兴鹤、杨飞、黄先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杨兴鹤、杨飞、黄先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00288.42元,被执行人杨兴鹤、杨飞、黄先国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杨兴鹤、杨飞、黄先国负担案件受理费780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鄂28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明:撤销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