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2民初3157号
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麦兴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07854368X。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鸣,系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2号当代国际花园D区2-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16746J。
法定代表人:吴宁。
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称双方协商后,现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惠州市惠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付晓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辉娟
书 记 员 陈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