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36号
申请人:***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诗文,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当代国际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吴宁。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负责人:夏学东。
申请人***某谷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8779元。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4201000000075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谷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的银行存款148779元(账号:73×××8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