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申5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先国,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罗家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34340284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拓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当代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16746J。
法定代表人:吴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再审申请人***、**、黄先国、建始县瀚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拓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先国、瀚宇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先国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拓普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已经查清拓普源电力公司将电力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未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申请再审,并请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先国、瀚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开德
审判员  袁 民
审判员  马红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