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财保49号之二
申请人:朝阳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与文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树国,村主任。
申请人朝阳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辽132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朝阳县柳城街道财政所的账户内存款161万元。2019年8月13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该户内存款7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和解,2019年9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朝阳县柳城街道财政所的账户内存款91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朝阳县柳城街道财政所的账户内存款9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