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财保50号之一
申请人:朝阳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与文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树国,村主任。
申请人朝阳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辽132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村民委员会处的征地补偿款70万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和解,2019年9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村民委员会处的征地补偿款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