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财保50号
申请人:朝阳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与文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树国,村主任。
申请人朝阳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施工款及利息共计161万元,至今未还,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村民委员会处的征地补偿款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SHY07SZ0119Q000023S)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县柳城街道小木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村民委员会处的征地补偿款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该存款,如支取需经本院允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