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榕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民终88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8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跃。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5民初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云0925民初65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及被保险人自2017年就到双江县挖掘,案发时在双江县辖区内均已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亦有规定,即:“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市奉化区支公司,该支公司的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辖区,而涉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张永四的住所地依在案户口簿为四川省旺苍县,即被保险人的户籍地也不属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辖区。故上诉人起诉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市奉化区支公司赔付保险金的保险纠纷,不属于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不应受理本案,上诉人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敬媛
审判员  李世兰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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