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10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滨湖路龙庭国际5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菊霞。
被告:曹丰得,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诉被告***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曹丰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燕
审 判 员  江芳华
人民陪审员  胡惜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美华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