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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与何振生、福建宇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4民初166号
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区景泰街39号。
经营者:***,男,1972年9月17日,汉族,住寿宁县芹洋乡上修竹村上修竹1号,现住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告:福建宇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寿宁县清源乡角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清源乡角林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福建宇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寿宁县清源乡角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以双方协商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35元,减半收取计972.67元,由寿宁县鳌阳镇安保公路护栏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