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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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442号
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1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6426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045581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新光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