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1604号之一
原告:武江区锦有建材店,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经营者:钟锦有,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成,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祥荣。
原告武江区锦有建材店与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江区锦有建材店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江区锦有建材店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江区锦有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6.0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6.02元,由原告武江区锦有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