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何在军、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4153号 原告:何在军,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000705507792M。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2130010156。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26日,汉族,系重钢西昌矿业公司职工,住西昌市太和镇。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在军诉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在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在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在军撤回起诉。 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沙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