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899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05507792M。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没有缴纳诉讼费,又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