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佛山市上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9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汉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上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义村委会江义东五路9号A区。
法定代表人:石志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天,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静仪,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石有剑,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天,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静仪,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迪思,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怡,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帆,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怡,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上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誉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石有剑、陈迪思、杨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雅公司、原审第三人陈迪思和杨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徐斌,被上诉人上誉公司、原审第三人石有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15日,建雅公司、上誉公司分别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四份合同总价为6406428元(2841900+3190400+280650+93478),双方均确认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全部供应完毕。2020年3月25日,石有剑(原上誉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谢某祥发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价为:不锈钢家具,原购销合同价为1256830元,协议价为838920元,差价为417910元,详见报价单;活动家具原购销合同价为1585070元,协议价为1058710元,差额526360元,详见报价单;固装家具,原购销合同价为3190400元,协议价为2132370元,差额为1058030元,详见报价单;原购销合同总价合计6032300元,协议价合计4030000元,差额为2002300元。诉讼中,建雅公司称双方四份合同的结算价格应以2020年3月25日石有剑(原上誉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谢某祥发送《协议书》为准,即合同总价款为4030000元;而上誉公司则称双方从无变更过合同,故合同总价应以双方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为准。
二审经审查,鉴于以下理由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予以重审,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建雅公司、上誉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款应以哪份合同为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石有剑2021年7月13日前系上誉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即涉案四份合同交易期间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建雅公司、上誉公司四份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如以合同约定的6032300元为准,那么其是基于何种原因会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微信向谢某祥发送《协议书》,约定协议总价为4030000元?如果双方约定的协议总价款为4030000元,那么为什么在此后的2020年4月22日、6月2日、7月15日双方又会分别签订三份《材料购销合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交易参与人杨帆、陈迪思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但却未对二人共同指向的交易关键人谢某祥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况且,即使没有杨帆陈述的“谢某祥是项目的承包人,他在现场负责主管这个项目,包括买材料和现场施工”,陈迪思陈述的“谢某祥是我的老板,我负责财务和出纳。我根据谢某祥要求通过个人账户向石有剑付款,我不清楚是什么款项,不清楚是否代上誉公司支付过工人工资”,一审法院基于石有剑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微信向谢某祥发送《协议书》,亦应将谢某祥追加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以查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双方争议的款项为200多万元,并非小数目,故在存在前后合同约定不同的情况下,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及效力,而且还要审查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单价哪一份更接近市场价格。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仅通过简单比对即认定争议的事实,未追加谢某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20485.1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峰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俊雅
肖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