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0017号
原告:广东新联创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杏龙路**段6号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联创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新联创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