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广东新联创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0017号 原告:广东新联创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杏龙路**段6号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联创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新联创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