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9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1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为,广州**(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珠江城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1750124.96元(包括鲁班奖保证金1320124.96元、新型墙体材料押金4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存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之日);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珠江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鲁班奖保证金。建雅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该认定错误,依据不足。理由为:根据珠江城公司先前所参与诉讼相关裁决文书中认定:鲁班奖是以整个珠江城项目去申报的,申报方为工程总包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公司),上海建工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申请鲁班奖,但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出具了通知认为涉案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该项目通过资料评审,原因是毛坯面积超过25%等。对于上海建工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申请鲁班奖及被驳回和被驳回原因,建雅公司在2022年3月23日收到本案珠江城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之前一无所知,实际上也不可能知道。1、珠江城公司及上海建工公司均从未告知建雅公司什么时候将整个珠江城项目申报鲁班奖及鲁班奖的申报结果。整个珠江城项目鲁班奖的申报是一对一,即由上海建工公司向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申报,然后由该联合会向上海建工公司回复评审结果。无法搜索到上海建工公司对整个珠江城项目申报鲁班奖及未获得鲁班奖的原因。2、相关行业协会只会公开发布鲁班奖的获奖名单,并不会发布未获奖的名单。相关行业协会所公布的鲁班奖获奖名单没有上海建工公司所承建整个珠江城项目不能推定建雅公司知晓上海建工公司在2015年申报鲁班奖。3、从整个珠江城项目当时的情形看,建雅公司有理由相信珠江城项目建设单位当时就该项目还未去申报鲁班奖,因为当时第6、59-68层是毛坯,未达到将整个珠江城项目去申报鲁班奖的基本条件。从珠江城公司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月5日针对第6层、第59-68层多次发布的《珠江城第6、59-68层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招标公告》可印证。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出具的整个珠江城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因是当时第6、59至68层未进行装修就去申报所致。4、建雅公司在2022年3月23日收到珠江城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才知道整个珠江城项目在2015年1月25日由上海建工公司申报鲁班奖,最终因毛坯面积超过25%等未通过评审。即对鲁班奖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公司知道之日(2022年3月23日)起计,故其提起本案诉求并未过诉讼时效。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押金。建雅公司认为,一审的认定是对新型墙体材料押金性质的错误理解和对建雅公司***内容的断章取义理解,理由如下:1、建雅公司不是交缴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的义务方。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第五条的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押金)是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交,建雅公司并非珠江城项目的建设单位无义务缴交新型墙体材料押金。且建雅公司与珠江城公司未约定其有交缴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的义务。即建雅公司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交缴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珠江城公司以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的名义扣押建雅公司的43万元工程款不还依据不足,建雅公司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用于退回该押金的条件。2、建雅公司对涉案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都是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装修工程已经珠江城公司等单位验收合格。即便建设单位所缴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押金)不被退回也不是建雅公司的责任,珠江城公司不能无理扣抵建雅公司43万元工程款用作新型墙体材料押金。3、关于建雅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向珠江城公司送达的《***》:(1)从2017年9月22日珠江城公司***公司付了最后一次款后,建雅公司一直有向其催讨所欠剩余工程款,其表示该总工程正在进行二次审计,有可能存在超付的情况,除新型墙体材料押金430000元外,剩余工程款2096162.45元均可在2020年11月底之前付清,但要建雅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于是建雅公司同意珠江城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交《申请书》和《***》。珠江城公司在2020年11月2日将已写好的《***》发给了建雅公司的财务**,建雅公司的财务在2020年11月19日将《申请书》发给珠江城公司审核,并在2020年11月20日将《申请书》和《***》送给珠江城公司。至于《申请书》和《***》为什么没写日期是应珠江城公司的要求,***公司提交的证据11和珠江城公司提交的证据第58页足以证实其收到《申请书》和《***》的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同时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提交的《***》不是该日期收到的。珠江城公司收到申请书和***后并没有***公司支付2096162.45元工程款,在本案中还以该***的内容为抗辩。(2)如果珠江城公司没有该承诺,建雅公司出具该***是不符合常理的。***是有前提条件的,既然珠江城公司没有履行该承诺,就不能只取该***部分内容作为不应支付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的理由。建雅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鲁班奖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押金部分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驳回其该两项诉求依据不足,珠江城公司应***公司支付鲁班奖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押金及利息。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建雅公司上诉请求。 珠江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驳回建雅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一、关于建雅公司诉讼请求中的鲁班奖保证金部分,相应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修订)第十一条、《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评选办法》(粵建协〔2012〕24号)第六条第(五)款、《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首先应被评为广州市工程优质奖,而广州市工程优质奖的参评条件为“工程必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竣工验收”,珠江城项目于2014年竣工验收,故申报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时间应为2015年度,建雅公司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至于建雅公司所称其直至起诉才知晓珠江城项目未获鲁班奖,相应陈述与事实不符,鲁班奖的评选及获奖名单的颁布系公开信息,鲁班奖作为建筑行业的知名荣誉,建雅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对于鲁班奖的评选条件、评选时间及获奖名单的颁布不可能不知晓,更何况双方在合同中亦约定了建雅公司负有配合总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确保本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义务。根据前述,珠江城公司已对建雅公司的诉请的诉讼时效届满事实作出说明及抗辩。建雅公司未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其他中止的事由,应当认定诉讼时效已届满。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收取的押金部分,建雅公司已书面承诺待政府退回珠江城公司后返还,该部分押金政府至今未退回,且相应押金政府未退回的原因也系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建雅公司诉请珠江城公司支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新型墙体材料政府收取的押金系由珠江城公司向政府缴纳,珠江城公司将相应押金按比例分摊至案涉项目各施工单位,从各施工单位的应付款中暂扣。建雅公司向珠江城公司出具书面承诺由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因建雅公司提供的发票的销货单位与政府部门登记表中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一致,导致相应押金至今政府未退回,建雅公司一审庭审中亦对此予以承认。三、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建雅公司全案各项诉请支持了建雅公司剩余质保金的诉请,对双方合法利益进行了平衡。关于建雅公司剩余质保金的诉请,珠江城公司认为建雅公司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尚未整改修复,其未依约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应不予支付剩余质保金。 建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珠江城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2526162.45元(包括质量保证金776037.49元、鲁班奖保证金1320124.96元、新型墙体材料押金4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26162.45元为本金,从联调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珠江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2月22日,建雅公司(承包人)与案外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发包人)订立案涉合同,包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其中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将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B1-8地块的珠江城34层-58层办公出租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所需的附属临时工程的施工(含深化设计)发包给建雅公司承包,承包方式为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合价包干,包深化设计、包工、包设备与材料的供应及运输、包质量等,包与总承包单位的配合,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及其他相关服务内容(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符合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确保本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第四条)。合同暂定总价66766995.43元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通用条款约定: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第62.2款)。专用条款约定: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2.2款)。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第62.2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2%作为鲁班奖保证金,在获得鲁班奖证书后支付或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后支付,3%作为质量保证金;措施项目清单价款2%作为鲁班奖保证金,在获得鲁班奖证书后支付,3%作为质量保证金(第65.3款)。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额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4/5,剩余1/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或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后无息返还(第68条)。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第67.5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未评到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第77.5款)。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任何缺陷而进行的修理部分,该部分的保修责任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4/5,剩余l/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无息返还。 后发包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甲方)与建雅公司(乙方)、珠江城公司(丙方),签订案涉合同的补充协议(一),约定:甲方在案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从2011年5月1日起由丙方全部承担;补充协议未涉及的条款仍按案涉合同执行。 2013年3月29日,案涉装修工程所在的“珠江城”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珠江城”建筑面积216374平方米,建设单位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总包单位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2014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公司就“珠江城装饰”颁发2013-2014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2015年1月22日,建雅公司、珠江城公司及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单位共同出具《工程结算造价定案表》,确认案涉装修工程结算价为66006248.08元。建雅公司已向珠江城公司开具66006248.08元的发票,珠江城公司已付工程款63480085.63元,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 2016年10月25日,建雅公司、珠江城公司及其他施工单位在珠江城1308会议室召开《关于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报的会议》。珠江城公司提交《会议纪要》(复印件)载明,经向墙革办咨询,各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及发票均未达到要求……我司于2016年10月25日组织专题会议,再次催促各相关单位须在2016年11月10日前完成有效发票和资料提交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该会议纪要上无与会人员签字,建雅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珠江城公司提交建雅公司作出的***一份(无落款日期),上载:我司承接贵司珠江城9-58层室内精装修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未含新型墙体材料押金430000元,待贵司与总包墙体押金退回后再返还我司等。建雅公司自认其于2020年11月20日将该***送达珠江城公司。 2017年2月24日,***公司***公司发函称,近期发现走火梯前室多处墙砖松脱开裂,要求建雅公司于2017年3月前进行修复。后该司自行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珠江城公司主张因此发生修复费用32059.78元,建雅公司同意该费用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2019年5月10日,建雅公司、珠江城公司及***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载明珠江城公司近段时间对装修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详见附件,上述问题***公司维修处理,个别问题已修复,但存在的问题大部分不能处理完好。各方代表在该记录上签字。 建雅公司提交的《关于珠江城9-58层室内精装修工程(二标段)鲁班奖保证金申请款函》(复印件)显示,其于2021年3月10日向珠江城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发函,要求两者向其支付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奖金10万元,以及鲁班奖保证金1320124.96元。 2021年3月15日,珠江城公司***公司发出《珠江城9-58层室内精装修工程(二标段)鲁班奖保证金申请款的回函》,称《关于珠江城9-58层室内精装修工程(二标段)鲁班奖保证金申请款函》已收悉,因建雅公司未提供“鲁班奖证书”等文件,故依据合同约定不应支付鲁班奖保证金等。 建雅公司提交《关于“珠江城9-58层室内精装修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款的申请报告》两份(落款日期分别为2020年6月2日、2020年9月1日,未盖公章,复印件)、录音3份(建雅公司主张形成时间分别为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9日、2021年3月2日)、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内容所涉文件(申请报告、申请书、***,显示形成时间为2020年10月至11月,均为复印件),以证明其在2020年及2021年多次催收工程款,珠江城公司曾确认欠款为2526162.45元,并承诺收到申请书和***扣除43万元墙体保证金后,在2020年11月底前付清欠款。珠江城公司对上述证据中无原件的证据均不予确认,因无原件核对;对录音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认为录音中的人物无完整姓名,无法确认其身份。 珠江城公司提交***公司***公司作出的函件多份(落款时间自2014年至2017年),以证明涉案项目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建雅公司尚未整改修复。建雅公司确认收到落款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的函件,但其他函件均未收到。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建雅公司递交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另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1647号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2016)穗仲案字第11740号裁决书对珠江城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予以裁决,其中认为珠江城项目由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申报鲁班奖,但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出具了通知明确认为涉案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该项目通过资料评审,原因是毛坯面积超过25%等。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质保金。首先,珠江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经其授权的***公司就出现的质量问题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与建雅公司沟通,且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质保金。双方就此存在较大争议,直至2019年双方仍就出现的质量问题及修复责任进行协商。因此,珠江城公司主张质保金的支付超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现质保期届满,全部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珠江城公司依约应***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776037.49元,鉴于建雅公司确认并同意抵扣已经发生的维修费用32059.78元,故珠江城公司还应***公司支付质保金743977.71元。至于利息,建雅公司依约请求珠江城公司自2021年9月14日起,以欠付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理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鲁班奖奖金。首先,根据查明事实可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但未获奖,该奖项是建筑行业最高奖项,其申报、评奖、颁奖等程序均属公开发布的信息,故珠江城公司作为建筑行业资深从业者,却主张其不知“珠江城”项目未获鲁班奖,不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珠江城公司作为公司法人,重大意思表示应由其直接书面作出或者经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作出,而建雅公司所举录音中录音之对象身份不明,亦无证据显示其经珠江城公司合法授权,且亦无证据显示该录音经被录音者知晓并同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录音不予采纳。再次,建雅公司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并不能证实其曾向珠江城公司主张鲁班奖奖金。鉴上,“珠江城”项目于2015年未获鲁班奖,建雅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向珠江城公司主张过权利,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珠江城公司抗辩其该项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理据充分,一审法院对建雅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押金。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就该押金的负担进行约定,建雅公司于2020年向珠江城公司作出承诺“待贵司与总包墙体押金退回后再返还我公司”,现无证据显示该押金已经退回珠江城公司,且无证据证***公司已经向珠江城公司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致使押金退回条件成就,而珠江城公司怠于办理退回手续,故建雅公司该项诉请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743977.71元;二、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以743977.7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存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三、驳回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9元,由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负担19055元,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54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建雅公司提交招标公告拟证明珠江项目城中第6、59至68是毛坯,尚未进行装修,根本未达到将整个珠江城项目去申报鲁班奖的时机和基本条件,其有理由相信珠江城项目建设单位当时就该项目还未去申报鲁班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珠江城公司是否应支付鲁班奖保证金及利息的问题。首先,根据涉案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5.3条的约定可见,鲁班奖保证金是从工程款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故从性质上而言其仍是工程款的一部分,而珠江城公司***公司支付该保证金的前提不仅仅是整个珠江城项目获得鲁班奖证书,也包括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的情形。其次,已生效的(2021)粤01民终2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广州市建筑联合会认定珠江城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因是毛坯面积超过25%等。由此可见,涉案项目未获得鲁班奖并非承包人原因,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建雅公司请求珠江城公司支付鲁班奖保证金的条件也是成就的;再次,虽鲁班奖属于公开发布的信息,但该信息公开的是获奖名单,而对于未获奖的项目及不获奖原因并不予公开。珠江城公司亦未在本案中举证证***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目未获鲁班奖的事实,且即便建雅公司已知道未获奖的事实,但鉴于涉案合同对于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时,珠江城公司支付鲁班奖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并未明确约定,故建雅公司在知道该事实后可以随时向珠江城公司请求支付该款项,现建雅公司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珠江城公司支付鲁班奖保证金1320124.96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建雅公司对于鲁班奖保证金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由于珠江城公司未及时支付该款项给建雅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且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珠江城公司应***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应***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21年9月14日起算为宜,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对于建雅公司上诉请求超出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珠江城公司是否应支付新型墙体材料押金及利息的问题。建雅公司已向珠江城公司出具“待贵司与总包墙体押金退回后再返还我公司”的承诺,虽建雅公司陈述该***的出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但其并未对此进行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在现无证据显示该押金已退回给珠江城公司,也无证据显示珠江城公司恶意阻碍该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下,建雅公司请求珠江城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建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743977.71元; 二、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以743977.7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存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 三、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支付鲁班奖保证金1320124.96元及利息(以1320124.9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存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9元,由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负担4940元,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06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1元,由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负担5049元,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珊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广州珠江城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