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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荥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荥阳市荥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荥民初字第1180-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荥阳市荥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荥阳市荥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越野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依法对担保人***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