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439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智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聚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刚,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智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聚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27435.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