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2164号
原告: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路**天心城****。
法定代表人:邓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燕,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银星大厦综合楼主楼**v>
法定代表人:罗国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段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