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02民初356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倩,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0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被告***、被告***、被告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于2018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