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乌兰察布市力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民抗35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力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幸福大街幸福商业广场6栋。
法定代表人:*贵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森诺汽配城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乌兰察布市力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民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16〕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任晓军
代理审判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