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察后执字第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月7日生,察右后旗人,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部分商铺、住宅、车库、平房(详单附后),抵偿欠款本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6354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部分商铺、住宅、车库、平房(详单附后),抵偿欠款本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63540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