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察后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美凤,女,汉族,1972年3月2日生,察右后旗人,现住察右后旗。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察右后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察后商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住宅1号楼一层从西向东第7号和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1、2号楼中间车库门向北从西向东1-6号共6间车库及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楼西平房从北向南1-4号共4间。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住宅1号楼一层从西向东第7号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1、2号楼中间车库门向北从西向东1-6号共6间车库;
三、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楼西平房从北向南1-4号共4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