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察后执字第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月7日生,察右后旗人,现住察右后旗。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察右后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察后商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西祥泓汽配商贸城1号楼2-104号营业房;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白音察干镇****一单元三楼西户;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1号楼一层从西向东第4,5,6,8号4间房屋;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1号楼2单元5楼东西户2套,3单元5楼东西户2套房屋;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2号楼2单元6楼东西户2套、3单元6楼东户1套房屋和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楼西的平凡从北向南5号、6号2间房屋。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西祥泓汽配商贸城1号楼2-104号营业房;
二、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1号楼一层从西向东第4,5,6,8号4间房屋;
三、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1号楼2单元5楼东西户2套,3单元5楼东西户2套房屋;
四、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2号楼2单元6楼东西户2套、3单元6楼东户1套房屋;
五、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商都县富元鑫都小区楼西的平凡从北向南5号、6号2间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