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04执18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4064756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56155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辽0204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6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梁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