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易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易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1执327号

***、长春易宇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易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7]第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易宇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案款及执行费合计人民币13603元(包含执行费103元)存入我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案款135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7]第96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7]第9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