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东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991号之二
申请人:**,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东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执行董事。
**与济南东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晋0108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东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252.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此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封被申请人济南东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账户×××内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东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建彪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 静
书 记 员 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