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阅海野禽繁殖驯养有限公司与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089号之一
原告:银川阅海野禽繁殖驯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银川阅海野禽繁殖驯养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合议制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丽娟
人民陪审员***********;侯丽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