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7971号
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仁义路2号院3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斌。
被告: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银川中关村创新中心办公楼1号楼12层1207、1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頔。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宝东
人 民 陪 审 员 窦振利
人 民 陪 审 员 艾秋军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英博